我國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如何申辦結婚登記?
由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無法親自申辦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應備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
- 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最近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式三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黑白或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 結婚證書。
- 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結婚者,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二)在國外結婚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最近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式三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黑白或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其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
惟其返國理結婚登記,未能親自辦理者,應另附經驗證載明其外籍偶中文姓名之授權書或經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經其外籍配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