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人與外國人離婚,如何申辦離婚登記?
在國內離婚:
- 協議離婚
- 由雙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 以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 判決離婚
- 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 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 應繳證件
- 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式三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黑白或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
在國外離婚:
- 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應繳證件:
- 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式三張(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之黑白或彩色照片,一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