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籍男子與外國籍女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國籍法修正前,經其生父認領後,其國籍之認定,應否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及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故出生於國籍法修正前,母為外國籍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我國籍生父認領者,如其迄未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依修正後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故認領有效成立之要件,須符合我國民法及被認領者之本國法等相關規定,符合上揭認領要件者,自依國籍法規定,論斷其具有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