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之外國籍配偶已取得外僑居留證多年,尚未辦理歸化我國國籍,因配偶死亡,可否以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符合上揭申請歸化要件,提出申請歸化當時,須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始可提出歸化之申請。
又參照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八六)內戶字第八六○一三一五號函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後,如有婚姻自始無效、已離婚或配偶業已死亡之情事,因其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自不得核准其歸化我國國籍。惟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上揭情形之該外國籍配偶如於其夫死亡前,業已符合上揭申請歸化之要件,已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國籍,並經受理者,仍可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至該婚姻關係不成立或業已消滅無法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如符合國籍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亦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