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入登記
申請人資格:
- 本人。(未滿20歲則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 戶長。
- 受委託人。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檢具以下書件之一:
- 遷入自己所有(含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以下正本文件辦理。
- 房屋所有權狀。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戶所需確認已繳費)。
- 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
- 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須屋主同意)。
- 最近1年內之稅籍證明文件+水、電或瓦斯費單(擇一)。
-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以下文件辦理。
-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租賃契約書(驗正本)。
- 房屋所有權文件影本屋主切結+未經公證契約書。
- 最近1年內之稅籍證明+水、電或瓦斯費單(擇一)+未經公證契約書+屋主同意書。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提憑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遷入者,該繳費收據需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名義。
-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
4. 84年月1日起開辦一地遷徒登記作業,戶籍遷徒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申請期限: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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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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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