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更正出生別、出生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申請人資格:
- 本人。
- 原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
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應憑左列證件之一提出申請更正:
- 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 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 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 公私立醫學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肆)業證明文件。
-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2. 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逕為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