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
申請人資格:
- 當事人。
- 利害關係人。
- 受委託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2. 利害關係人申請:
利害關係人範圍: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
- 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
- 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照人。
- 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 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 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留存影本。
3. 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當事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註:
如未帶國民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填發之其他有照證件交驗,但以其證件上貼之照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戶籍登記簿閱覽要件同前,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在國外製作之文件如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須經我駐外館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如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須經海基會驗證。
*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
-
委託書
-
委託書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