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及證明
申請人資格:
- 當事人。
- 被委託人。
- 法定代理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申請印鑑登記: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辦;七歲以下及受禁治產告不得申請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 申請印鑑證明:
- 當事人親自辦理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委託他人代辦應繳驗當事人印鑑章及委任書並繳驗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始得辦理(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 在營軍人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戶政事務所辦理。
-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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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印鑑類).pdf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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