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
申請人資格:
- 認領人。
-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右列一、二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一般認領:認領書。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撫養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書。
- 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管處或代表機構簽證)。
註:外國人認領本國人子女時,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註銷登記,改報外僑居留證。 - 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有關本次民法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 ,得由夫妻之一方,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之訴後再行辦理認領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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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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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書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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