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申請人資格:
- 父母。
- 祖父母。
- 戶長。
- 同居人。
- 撫養人。
- 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出生證明書、子女從姓約定書。
- 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 在國外出者,俟其入境後,依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有關本次民法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 ,得由夫妻之一方,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之訴。
- 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 ,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