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資格: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
- 受委託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須經我駐外使領館簽證,譯本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已領身分證者應備妥最近二個月內所拍攝之兩吋相片三張換證)。
-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簽證)。
-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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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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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書約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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