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申請人資格:
- 結婚當事人雙方。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項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 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 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注意事項
- 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
-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其他相關事項,請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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