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申請人資格:
-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能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 受委託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確定離婚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者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到場辦理,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同一版兩吋相片三張。
註:
-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 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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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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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書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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