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人與越南籍○○○女士結婚育有二女,於101年間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未出境,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案。
問題分析:
- 本案○○○女士之國人配偶101年間死亡,因無法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合法連續居留逾5年以上,得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
- 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育有子女,「財力證明」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可適用比照我國人配偶身分辦理,並檢附由居住地之里、鄰長或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未再婚證明。
- 因○○○女士未有出境紀錄,無須提憑經駐外單位及外交部複驗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中文譯本辦理。 規定:「‧‧‧未婚未成年男子年滿十八歲、女子年滿十六歲者,並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辦理情形:
本案經○○○女士提出:合法連續居留逾5年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未再婚證明、財力證明、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72小時證明,層轉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