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與美國籍男子在美國結婚,其女亦在美國出生,如何其女申請辦理定居案?
設籍本轄之楊小姐與美國籍男子在美國結婚,其女在美國出生,102年5月時幫其女回臺辦理定居,因其在國外結婚,未在國內完成結婚登記,其是否要在國內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可幫其女申請辦理定居案: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確認楊小姐之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經電話與移民署請釋: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載明「父(或)母二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為定居應備文件之一,是為了確認申請人(即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如果父母是在國外結婚,尚未在國內完成結婚登記,子女申請定居時,除了父(或)母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外,只要能檢附父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且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之外文結婚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亦可辦理。
同時告知楊小姐如要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可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回國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