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女士與國人配偶育1子,國人配偶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死亡後,欲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可否提憑其配偶父親之財力證明?
辦理情形:
- 依內政部86年2月18日台(86)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釋,外籍配偶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國人配偶死亡,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
- 另依內政部97年9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70152850號函說明三,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未再婚,且與國人配偶之父母同居一戶,渠等姻親關係未消滅,且互負扶養義務,得提憑國人配偶父母之財產、收入或專業技能等相關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之證明。
- 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適用法令: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項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