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案例 :越南籍郭女士放棄原屬國籍後,於辦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離婚,且未具子女子女監護權,如何繼續留在臺灣。
個案敘述:
郭女士7年前與國人黃先生結婚,婚後生育2子,99年3月申請取得準歸化國籍證明回越南放棄國籍,99年11月取得放棄國籍證明書,於辦理歸化我國國籍手續前離婚,且未具子女監護權,郭女士已無越南國籍亦無中華民國國籍本案該如何處理。
處理情形: 請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當事人尋下列途徑辦理回越南恢復國籍:
- 儘速向越南國政府駐台北辦事處辦理恢復國籍手續以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以恢復國籍中為由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居留期限展延。
- 證件辦妥後出境回越南。
二、 與原配偶再登記結後辦理歸化國籍:
- 於10日內與黃先生携帶相關證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到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相關事宜後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國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