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因93年與前夫離婚,今(99)年欲與男朋友結婚,但又不想讓先生知道自己曾離過婚,請問,戶籍謄本內記事能否省略離婚那一段?
建議處理方式:
- 按內政部93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39號函規定:有關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實難兼顧所有人之需求,另鑑於戶籍謄本如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得知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而引起不必要之爭議.
- 惟陳女士如有而要,得請領戶籍謄本記事全部省略不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