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案例: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可否提憑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業技能等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
印尼國籍林○美女士於其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所提財力證明為其配偶之母存款證明。
處理情形:
- 外籍配偶於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後,國人配偶死亡,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及信賴保護原則,仍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爰其得提憑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
- 惟如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前,國人配偶已死亡,其婚姻業已消滅,無法以國人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其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時,經參酌民法立法理由,國人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並未隨之消滅及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故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未再婚且與國人配偶之父母同居一戶互負扶養義務者,得提憑國人配偶父母之收入、財產或專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
處理情形:
本案林○美女士得提憑其配偶之母存款證明作為其生活保障證明,惟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戶政所須向申請人配偶之母之戶籍地公所函查其未領有生活扶助之情形;另須檢附申請人配偶之母戶籍地址與申請人居留地址同一戶之戶籍資料,以資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