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案例:柬埔寨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生育子女者,得否免提喪失國籍證明文件,直接辦理歸化?
個案敍述:
柬埔寨女子於93年5月24日與我國人結婚,其配偶於95年2月26日死亡,未生育子女,該女可否免提喪失國籍證明文件,直接辦理歸化?
建議處理方式:
本案經內政部函復略謂:「按本部96年4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略以,96年3月31日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者,如經查證渠等婚姻屬實,得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至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柬埔寨人士,如欲申請歸化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本案申請人之配偶業於95年2月26日死亡,其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仍須依上揭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