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令案例:父、母,或養父母現為我國人之外國籍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
案例要旨:
本轄楊先生收養越南國人黎氏OO,該養子女如何辦理歸化國籍?
解答:
按依國籍法四條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本案該養子女之生母(已取得我國國籍)與養父現有婚姻關係,是故本案以該養子女之養父及生母雙方共同為申請人,並應備該養子女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其他應備書件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