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案例:外籍配偶死亡後,與子女共同生活,如要申請國籍應如何辦理
案例分享二:
外籍配偶死亡後,與子女共同生活,如要申請國籍應如何辦理。
案例說明:
印尼籍之林○○女士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皆與子女同住在一起,並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當事人因未再結婚,可比照依親歸化申請國籍。
問題分析:
林○○女士仍可依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辦理,適用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比照辦理,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 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處理情形:
本案已向林○○女士詳細解說,請其依國籍法之規定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所申請準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