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案例:未成年子女歸化國籍案,本案蘇○○為養子范○○隨同母申請歸化案,如何辦理
案例說明:
范○○為越南國人,母原為嘉義縣媳婦離婚後再嫁蘇○○係合法婚姻,可依國籍法歸化,范○○為范女於越南所生,被本國人蘇○○收養,依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一同歸化,但本案於移民署訪查時告知移民署訪查小孩為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國籍法規定: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本案不用歸化即取得免歸化,依規定以初設戶籍辦理。
當事人因無法回越南申請本國護照,致使無法申請定居證即無法初設戶籍。
問題分析:
一、 本案戶政司依法駁回歸化國籍。
二、 當事人事後陳述范子非與前夫所生子,已辦收養登記,本所告知可依民法向法院聲請親子否認之訴:
- 蘇民於提否認之訴後,法院函囑本所員陳述意見,茲節錄地方法院陳訴案由結論有二:
(1)否認之訴繼續。(前夫可提通姦之罪)
(2)由行政機關協助辦理。(當事人選擇(2)點辦理) - 因不能没有你影片播出後,政府單位立即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