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放寬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
公布日期:2016-01-1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外交部於104年12月30日以外授領一字第104660625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為配合旨揭施行細則之施行,自即日起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時,放寬至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資料來源:西螺戶政